其他案件

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315號3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0000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崇德段 小段 1516號

    面積: 450 坪

  • 建物

    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315號3樓

    面積: 23.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二哥池○標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3299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