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4司執字第00035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高平段 小段 203號

    面積: 50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第203地號部份為茶園,據債權人陳報為共有人所種植,其 餘絕大部分都是雜林,須經由私設道路與對外聯絡道路相通,請拍定人自行解 決土地利用及通行等法律關係,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地上作物不在拍賣之列,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 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 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 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 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元。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 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 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