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信股 114司執字第001452號

待定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安段 小段 957-14號

    面積: 116 坪

  • 建物

    花蓮縣光復鄉林森路225號

    面積: 37.6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阿托莫段 小段 966號

    面積: 67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光復鄉林森路225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平房)座 落於大安段957之14地號上,債務人之叔叔在場陳稱,該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有一房間及 後方廚房有漏水情形,房間內之壁癌較為嚴重,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依地籍圖觀之,大安 段957之14地號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亦應查明注意。 三、本標查封2264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 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1.7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956之5地號,國 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 四、本標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18536號)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2,4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標的不得拒絶買受或承受。 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農地,其上未有任何農作物,其後若有農作物, 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依地籍圖及空照圖觀之,該地 並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1,2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