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烈嶼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4司執字第002544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71,35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上山測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186.26 坪(615.73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6月27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 號碼「金門縣烈嶼鄉上庫3之3號」西北方約185公尺處,未臨路,以前為耕種地,現無 耕作跡象,雜草林木。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4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 05 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 06 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07 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 08 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 09 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 10 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1 二、本案均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查封範圍。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 12 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張貼通告及向債務人、農業試驗所等查詢,乃 13 迄未獲全部陳報,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14 關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因本處查封至今有時差,現況與查封時之狀 15 況可能不同,拍定人或承受人需自行查證,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 16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17 三、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 18 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 19 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 20 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 21 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處目前形 22 式審查認為標A尚「無」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張優先之承買權資 23 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 24 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 第五頁01 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向本院民事庭對拍 02 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 03 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 04 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 05 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 06 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07 四、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8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9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10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