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004233號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7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1648-2號
面積: 756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1648-3號
面積: 756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80號
面積: 31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2號
面積: 98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仁段 小段 290號
面積: 437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235號
面積: 54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4號
面積: 72 坪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7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 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3.本件拍賣之標別4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 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標別5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 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 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