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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004233號

待拍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7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1648-2號

    面積: 756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1648-3號

    面積: 756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80號

    面積: 31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2號

    面積: 98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仁段 小段 290號

    面積: 437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235號

    面積: 54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4號

    面積: 72 坪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457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 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3.本件拍賣之標別4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 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標別5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 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 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