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4司執字第004422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下村測段 小段 368-2號
面積: 35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580,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隍廟段 小段 319號
面積: 51 坪
-
土地
城隍廟段 小段 320號
-
土地
城隍廟段 小段 321號
面積: 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8月2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 門牌號碼號「金門縣金寧鄉中興路67巷6號」建物(建物內雜草叢生)前方處,有一 金城鎮公所水溝蓋。 二、共有人王○○陳報,本筆土地地上物現為混凝土鋪面與暗溝(含蓋板),混凝土鋪面 為家族合資在修建金城鎮城隍廟319、320地號建物(家族古厝)時一併鋪設,另暗溝 (含蓋板)應為金城鎮公所鄉村整體施作,確切時間已不可考,目前劃設為巷道使 用。金城鎮城隍廟319、320、321等地號土地及地上物均為家族不動產,本人依繼 承登記持有(有關其陳報之內容,本院不作實體認定)。 備註 一、標別B內之三筆土地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 |
| 備註 | 備註 一、標別B內之三筆土地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如僅就標別B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B之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580,300元。保證金新臺幣:433,400元。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 04 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05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06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7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 08 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 09 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10 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 11 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 12 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 13 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4 三、標A、B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均不在查封範圍。 15 ㈠標A僅拍賣土地,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張貼 16 通告及向債務人查詢,乃迄未獲陳報,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 17 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18 ㈡標B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如前所載,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 19 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20 五、標B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客觀上且無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土地特定部分,有無約定 21 分管契約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第六頁01 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 02 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 03 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04 六、優先承買權 05 ㈠標B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 06 此項通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07 ㈡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 08 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 09 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 10 權。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 11 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12 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㈢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A「無」優先購買權人,標B「有」優先購買權人(即土地共有 14 人),倘如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張有優先購買權、或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 15 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 16 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 17 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 18 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 19 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 20 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 21 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 22 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 23 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4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25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26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27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28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29 股 別:甲股 30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