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竹東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4司執字第004489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594號

    面積: 35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596號

    面積: 255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604號

    面積: 50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員段 小段 792號

    面積: 73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595號

    面積: 534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603號

    面積: 458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放翁段 小段 593號

    面積: 156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員段 小段 790號

    面積: 2885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員段 小段 801號

    面積: 10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593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眺望為雜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594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眺望為雜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595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眺望為雜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本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七、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596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雜林及道路。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本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七、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 八、本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603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雜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本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七、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基地坐落:竹東鎮重光段1088、1088-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604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眺望為雜林。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又倘公同 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801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多間無懸掛門牌之建物,部 分土地種植農作物。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標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 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 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五、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若有土地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 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4)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第十三頁標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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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790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多間無懸掛門牌之建物(包 含鐵皮屋、水泥建物等)及有懸掛門牌(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2 號、62之1號臨、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1號)之建物,部分土地種植農作 物,部分土地為道路。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標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 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 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五、本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若有土地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 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 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4)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七、本標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拍賣之土地:「已提供興建農 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8月15日」、「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 期:74年6月14日」、「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3年3月20 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 明該記載及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八、本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792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有多間無懸掛門牌之建物及有 懸掛門牌(新竹縣竹東鎮二重里光明路398巷67弄28號、39號、41號)之建物。 (2)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第1標〜第9標等共計9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1)594、596、604、595、603、593等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792、790、801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2)594、593地號土地使用地類為林業用地;596、595、603、790、 801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604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 地;792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3)該9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 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