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4司執字第004798號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古坵段 小段 917號
面積: 216.59 坪(71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古坵段 小段 1201號
面積: 232.62 坪(76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古崗段 小段 14號
面積: 20.48 坪(67.6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D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燕南山段 小段 1300號
面積: 177.47 坪(586.6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E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45,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門城測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37 坪(122.3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9月2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 號碼「金門縣金門城151之1」號東北方約65公尺處,臨路,部分可進入,部分被馬路占 用,上坐落一路燈。 02 標E 114年司執字004798號 財產所有人:黃裔宸即黃世瑜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 金門縣 金城鎮 金門城 245 122.33 2分之1 1,545,600 264,000 測 備考 一、使用區分:「自然村專用區」,使用限制是為維護傳統閩南建築與自然形成之現有 聚落特色,並維持良好生活環境品質而劃設之分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門特定 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 二、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點交否 不點交。 備考 一、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9月2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 門牌號碼「金門縣金門城133之1」號西方約8公尺處,不可進入,臨路,土地上坐 落廢棄房屋,無人居住、無門牌號碼,房屋前鋪有石磚人行道,人行道有無佔用土 地須鑑界始明。土地界線略與房屋滴水線切齊。 二、土地上坐落之房屋:★非在本次查封範圍,係未辦保存登記;據金門縣政府函復, 本筆土地已有建築物存在,形式屬早期就有房屋,因本筆土地並未申請建築執照, 故需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據以檢討法定空地;據金門縣政府文化局函復,本建 物係本縣93年12月16日府文藝字第0930033435號公告登錄之歷史建築「金門城北門 外明遺古街」建築之一,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是日後拍定後,其拍 定人就土地之使用、移轉、變更等均須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限制與規定。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規定:古蹟、歴史建築或。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 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私有古蹟、歴史建築、纪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 移轉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註: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 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 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04 拍賣公告附註: 05 一、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 06 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07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08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9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 10 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 11 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12 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 第六頁01 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 02 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 03 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04 三、標A至標E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均不在查封範圍。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 05 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張貼通告及向債務人、共有人查詢,乃迄未獲陳報, 06 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相關法律問 07 題,本處不代為處理(因本處查封至今有時差,現況與查封時之狀況可能不同,拍定人 08 或承受人需自行查證,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09 或承受,此請注意)。 10 四、標A至標E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客觀上且無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土地特定部分,有 11 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12 五、優先承買權: 13 ㈠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 14 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 15 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 16 權。 17 ㈡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 18 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 19 同投標而得標者,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20 ㈢標E優先購買權順序:因標E土地上之建築係古蹟(注意:該古蹟非在本次查封範圍), 21 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權。又,依內政部115年5月4 22 日、文化部115年5月4日函復,本筆土地之土地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主管機關之 23 優先購買權。 24 ㈣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A至標E有前述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 25 有人、主管機關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 26 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 27 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主管機關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 28 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主管機關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 29 事庭對拍定人、共有人或主管機關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 30 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 31 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 第七頁01 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 02 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03 受。 04 六、本案之土地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 05 交尾款,此項通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06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7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8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09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11 股 別:甲股 12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