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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湖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4司執字第005431號

待拍導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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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116,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1125

公告日期

2026-10-0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測段339地號 1,054.04 ㎡318.85 坪 10000之1125 4,416,000 元
備考土地使用區分:甲種工業區。使用限制: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而劃設之分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工甲-三、工甲-四暨鄰近地區)細部計畫 (原工一-五、工一-六暨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70 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3之5號4樓基地:金門縣金湖鎮太湖劃測段33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158.3 ㎡47.89 坪 全部 11,700,000 元
備考一、共有部分:太湖劃測段76建號,1108.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25)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共有部分: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防空避難室、雨水儲集滯洪設施、發電機室、電信機房、蓄水池、無障礙樓梯(甲梯、乙梯)、機房、消防水池、無障礙電梯、梯廳、貨梯設備、安全梯(甲梯、乙梯)、廁所、無障礙廁所、樓梯間及不鏽鋼水箱等十六項。使用執照字號:(107)府建使字第01493號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太湖劃測段339地號建物層次屋頂突出物第二層:面積54.51平方公尺。二、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107)府建使字第01493號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太湖劃測段339地號建物基地權利(種類)範圍:太湖劃測段339地號(所有權)10000分之1125
保證金
2,740,000 元
點交情形
按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3之5號」、「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3之6號」建物,範圍包括建物前之道路。部分土地上似有產業道路占用(需鑑界始明)。標別A之不動產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9月1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

㈠房屋外觀:由債務人引導入內,建物層高5樓,無設置管理室,無公司進駐,建物前有停車場、卸貨碼頭,卸貨碼頭區上有放置鋼筋,據債務人陳稱係附近鄰居暫時放置。

㈡房屋內部:

1.標的位於第四層樓,即搭乘電梯至第四層樓後之右手邊(註:左手邊門牌號碼則係「3之6號4樓」)。與公共空間之間設有鐵捲門相隔,公共空間有廁所(一般廁所及無障礙廁所)、一間空房、二部電梯(其中一部為貨梯)及逃生用之樓梯間。內部無增建,無放置任何家具、機具。

2.地下室一樓無增建,主要空間空無一物,有機電房(有放置發電機等設備),均係所有樓層戶主共用;樓梯(即逃生梯)、二部電梯均有通往地下室。

3.頂樓須至樓梯通往,有屋突,設有2個小房間(放置2部電梯之機電設備),屋突之二樓設有大樓水塔,有鐵梯可通往其上;部分有雨遮,均為公共空間,非債務人所建。

㈢據債務人稱購屋時預計作為牛肉乾工廠,但後來未曾營業,現未出租、亦無人使用。(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㈣據債務人自述,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㈤註: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標A之不動產除前述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土地、建物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建物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標別A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標別A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標別A之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16,000元。保證金新台幣:2,74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7

附註

一、標別A之建物本體及其內的設備、建物外之公共設施,功能品質等均有未明,住戶間就共有部分是否有分管協議、共有部分是否有某些區域為特定住戶單獨使用、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等,亦有不明明,以上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設備、建物外之公共設施有未完工、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情事,或公共設施或共有部分衍生之爭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上述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標別A之不動產附近有無特殊狀況,例如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以及是否為袋地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

二、標別A因係債務人占有使用,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故如點交時之現況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者,本處乃僅得以點交時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係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三、因標別A係屬集合式住宅之建物,是本件係將建物連同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一併拍賣,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共有人、共有部分建物之共有人,乃均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即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無優先承買權,故標別A之不動產如經拍定,本處即無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而共有人如對本件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有爭執者,應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四、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A尚無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上述之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資格,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不動產經他人拍定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