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00546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3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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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社段 小段 417號
面積: 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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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社段 小段 418號
面積: 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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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社段 小段 419號
面積: 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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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社段 小段 580號
面積: 17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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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社段 小段 581號
面積: 17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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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貢寮區龍門街47號
面積: 79.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114年7月3日之執行筆錄,系爭龍門街47號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執行時債務人在 場,系爭房屋有神明廳,為加磚鐵皮二層房屋。另417、418、419地號土地上有該系爭房屋座落 佔用,又依土地謄本所示其上有28、29、30建號建物,投標人應再自行查明。另據地政人員稱5 80、581地號位於龍門街23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另依謄本記載,建 物總面積為264.17平方公尺,其中23.9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7地號,126.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 18地號,96.5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9地號,0.2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98地號,0.90平方公尺占用 鄰地398-1地號,15.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25地號,請投標人注意。另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 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 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 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 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 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 人注意。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4年8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1338號 函,本案經本大隊違章建築系統無違建資料可稽,然查該址坐落於農業區,至其構造物是否涉 有水土保持或農業使用等其餘規定部分而涉有公共安全疑義,建請依各權責之目的主管機關規 定為準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五、本件土地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七、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 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 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 標應買。 十、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 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 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一、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 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7,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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