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05476號
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烈嶼鄉大山頂測段1346-0001地號 | 17.28 ㎡5.23 坪 | 全部 | 100,000 元 |
| 備考按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公園用地」,使用限制區分為市鎮公園及鄰里公園,為供都市居民日常遊憩活動之場所。 | ||||
| 2 | 金門縣烈嶼鄉大山頂測段1346-0002地號 | 12.26 ㎡3.71 坪 | 全部 | 63,000 元 |
| 備考按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使用限制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設之分區。 | ||||
- 保證金
- 33,000 元
-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土地(即編號1及2)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土地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標別A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二、最低拍賣價額合計新台幣:16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指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繼界查動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桿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動,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據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9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如下:
㈠金門縣烈嶼鄉大山頂測1346-00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南塘8之2號西南方約325公尺處,未臨路,雜草林木叢生,土地為不規則形。
㈡金門縣烈嶼鄉大山頂測1346-000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烈嶼鄉南塘8之2號西南方約320公尺處,未臨路,雜草林木叢生,難以進入。
三、又本件僅拍賣土地,其地上建物均不在查封範圍。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張貼通告及向債務人查詢,乃迄未獲陳報,是未竟全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所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本件尚無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所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所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所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故如點交時之現況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者,本處乃僅得以點交時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係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