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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中正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05706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7,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尖山北段 小段 89號

    面積: 47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尖山南段 小段 152號

    面積: 56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8,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尖山中段 小段 809號

    面積: 2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5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8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7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平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