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庚股 114司執字第006184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湖段 小段 190號
面積: 14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湖段 小段 191號
面積: 13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湖段 小段 203號
面積: 14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3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坤門一段 小段 303號
面積: 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90地號目前為大水溝。 五、本標執行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91地號目前部分為大水溝,部分種植竹子與樹木。 五、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203地號目前種植水稻。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一)本標執行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所屬土地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03地號目前為宜蘭市舊城西路9號、9-1號〜9-7號之社區中庭,供社 區住戶通行使用。 五、本標執行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