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06193號
應買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174號
面積: 568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175號
面積: 2324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212號
面積: 51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211號
面積: 750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楓櫃段 小段 1197號
面積: 11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12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八里區華富山10號建物西北方約188公尺處,作為墓地使用。上開墳墓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11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八里區華富山13號之1建物西南方150公尺處,作為墓地使用。上開墳墓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74地號土地位於新 北市八里區華富山10號建物西北方約197公尺處,作為墓地使用。上開墳墓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75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八里區華富山10號建物西北方約139公尺處,作為墓地使用。上開墳墓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 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97地號土地上部分 為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13號之1建物占用及其前方道路,部分為空地,上有墳墓 占用。上開建物及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 第六頁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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