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沙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06545號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沙鎮北八劃段294地號 | 1,000 ㎡302.5 坪 | 7分之1 | 333,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 | ||||
- 保證金
- 6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拍賣公告附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元。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沙鎮榮湖段1339地號 | 1,000 ㎡302.5 坪 | 7分之1 | 237,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 | ||||
- 保證金
- 4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拍賣公告附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沙鎮榮湖段1354地號 | 750 ㎡226.88 坪 | 7分之1 | 18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 | ||||
- 保證金
- 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拍賣公告附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本件土地無設定他項權利。
二、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至標別3。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三、據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1月10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如下:
㈠金沙鎮榮湖段1339地號:約位於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水頭85號」東南方約300公尺處,未臨路,僅可從鄰地進入,其上有種植高粱,在場耕作者表示剛收成,114年農曆10月後改種小麥。
㈡金沙鎮榮湖段1354地號:約位於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水頭85號」東南方約135公尺處,未臨路,僅可從土路進入,目前休耕中,其上有土丘一座,據耕作者表示是墳墓。
㈢金沙鎮北八劃段294地號:約位於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水頭85號」東南方約85公尺處,其上有種植芋頭、鋪設水管,在場之耕作者表示下次收成時間約115年過年後,土地上水管係伊鋪設,伊不認識債務人,土地是伊承租的,伊也不認識出租人,租金係給付給第三人,土地臨農路。(註:土地約略位置,會因定位點建物之正門坐落方位而描述上有不同,且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或承受人自行查明土地之坐落位置。)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無客觀情形顯示債務人占用特定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又標別1至標別3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均不在查封範圍。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向債務人、共有人查詢,乃迄未獲陳報,是未克全明。另經向金門縣農業試驗所函詢結果,金沙鎮榮湖段1339地號土地有黃○○申報契作,經本院函詢黃○○,黃○○於115年4月10日陳報金沙鎮榮湖段1339地號土地係由共有人之一陳○○代為處理土地租賃事宜,因土地涉及法律問題尚未解決,依雙方租賃契約書約定於115年7月12日租賃期間終止後,不再續租耕種。又本件土地其上或鄰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及是否為袋地等,請應買人自行查勘,倘有前開情事者,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六、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別1至標別3有前述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主管機關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主管機關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主管機關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共有人或主管機關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案之土地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通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另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僅證明使用分區,土地是否涉及軍事禁(限)建及是否在金門特定區計畫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又有關國家公園計畫各種管制規定概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圖及計畫書辦理。(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