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頭份市法拍屋|民族段 小段 8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而股 114司執字第006616號
拍定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515,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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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金門縣金寧鄉后盤山32之1號3樓
面積: 27.9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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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后盤村測段 小段 81號
面積: 1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備註 | 備註 一、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 就其中1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優先承買亦同)。 二、標別A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6,515,2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1,104,000元。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建物及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04 二、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1月20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05 ㈠17號建物係門牌號碼「係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后盤山32之1號3樓」之建物,建物 06 有57建號(未辦保存登記)、5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增建物,坐落金寧鄉後盤 07 村測段81地號土地。「金門縣金寧鄉后盤山32之1號」建物共有三層樓,頂樓有鐵皮 08 增建物(即57建號),據債務人陳稱1樓係債務人大哥所有,大哥另住,故一樓由債務 09 人及家人居住,二樓為債務人二哥所有;樓梯間係共同使用,有多處漏水痕跡;三 10 樓即為債務人所有。 11 ㈡17號建物內有一客廳、入屋後右手邊第一個房間係套房、另有2間雅房,客廳旁有一 12 洗手間、一廚房、廚房後有一陽台。客廳架柱有漏水造成的痕跡,債務人稱自頂樓 13 加蓋鐵皮(即57建號)後漏水有改善;又稱如在陽台使用洗衣機,樓下會漏水。(註: 14 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15 三、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16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 17 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 18 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19 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 20 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 21 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 22 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23 四、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 24 「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25 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 26 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第六頁01 五、標別A之建物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不明,以上請應買 02 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 03 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設備、建物外之公共設施有未完工、有瑕疵或漏水問題 04 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情事,或公共設 05 施或共有部分衍生之爭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上述建物之內部 06 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 07 銷拍定或承受。 08 六、標別A之建物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解除占有)。惟倘嗣有出現事證,足徵有不得按強制 09 執行法第99條規定點交之情形者,依據相關實務見解,本處即不予點交,此請投標人 10 務必注意。(惟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故如點交時之現況與查封時之狀況 11 未合者,本處乃僅得以點交時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係不得以 12 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13 七、優先購買權 14 ㈠因標別A係屬集合式住宅之建物,是本件係將建物連同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以及 15 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一併拍賣,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建物坐落基地之 16 土地共有人、共有部分建物之共有人,乃均「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 17 用,即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無」優先承買權,故標別A之不動產如經拍定,本處 18 即無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而共有人如對本件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有爭 19 執者,應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20 ㈡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 21 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 22 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A尚 23 「無」優先購買權人,倘如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優先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 24 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以上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有 25 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經他人拍定, 26 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 27 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 28 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4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 29 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 第七頁01 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 02 買受或承受。 03 八、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4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5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06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