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07292號
待定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89,12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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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湖尾村測段 小段 402號
面積: 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 情形:目視其上坐落門牌號金寧鄉東堡2號之閩式古厝型建物,本筆土地概為上開 建物所蓋滿(建物之滴水線即約地界線,建物前之廣場似不在本件土地範圍)。該 建物之大門、房門敞開,天井處雜草林木叢生,似無人居住,但內部之神明廳似仍 有放置神明祖先牌位。又本筆土地之附近乃有廟宇。 二、前開建物不在查封範圍。而本筆土地除前開建物占用外,尚有無何其他之占有使用 情形,暨各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復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 人、土地共有人函詢,乃迄無人陳報,又本處向金門縣稅務局函查土地上之建物的 房屋稅籍資料,亦據該局回覆查無資料,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須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18 拍賣公告附註: 19 一、本件土地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第四頁01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2 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 03 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 04 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 05 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 06 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 07 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 08 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 09 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三、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即已為建物地上物占有(建物不在查封拍 11 賣範圍),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 12 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 13 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 14 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15 四、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或承租人就其用益、 16 承租之土地,係有較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前開 17 法條所定優先承買權情形,惟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 18 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 19 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 20 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 21 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 22 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 23 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 24 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 25 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26 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7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28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29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第五頁01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