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07343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榜林村測段 小段 230號
面積: 42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6/1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40,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榜林村測段 小段 230號
面積: 4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目 視其上坐落門牌號金寧鄉榜林97號之閩式古厝型建物(未見懸掛金寧鄉榜林97號門牌, 如以有懸掛門牌之金寧鄉榜林96-2號建物為定位點,本筆土地則在該建物前方),本筆 土地幾乎為上開建物所蓋滿(建物之滴水線即約地界線,建物周邊通行之磚道除滴水線 處,以外部分似不在本件土地範圍),本筆土地之一邊(即上開建物之大門處)有臨 路。 二、據當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兄表示,上開建物乃先人所建,與土地係同一先人所有,嗣土 地再贈與其兄弟,而上開建物乃兄個人居住使用。 18 拍賣公告附註: 第四頁01 一、本件土地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02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3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建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 04 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05 政局繳費申請鑑界並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 06 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 07 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 08 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09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又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 10 即已為建物占有,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 11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 12 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 13 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14 四、按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暨實務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或承租 15 人就其用益、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之土地,係各有較土地 16 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門牌號金寧鄉榜林97號建物 17 的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就本件土地可存在有民法第425-1條之法定租賃 18 關係,是就本件土地乃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又該建物之所有人(或事實 19 上處分權人)係共有關係,而其中之建物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 20 建物之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建物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 21 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其他建物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22 五、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 23 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 24 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倘如有除上開四以外之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 25 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 26 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 27 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 28 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上開三、四之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上 29 開三、四之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 30 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 第五頁01 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 02 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03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4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5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06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07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8 股 別:戊股 09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