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沙鎮東店段331地號 | 1,193.05 ㎡360.9 坪 | 100000分之10088 | 2,666,000 元 |
| 備考一、自然村專用區。使用限制:為維護傳統閩南建築與自然形成之現有聚落特色,並維持良好生活環境品質而劃設之分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二、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2 | 東店23號基地:金門縣金沙鎮東店段331地號 | 鋼筋混凝土;3層 | 175.21 ㎡53 坪一層 60.27、二層 57.47、三層 57.47附屬:陽台;9.21 | 全部 | 11,650,000 元 |
| 備考一、建築完成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二、附屬建物用途:陽台9.21平方公尺三、共有部分:東店段00037-000建號 8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949分之4664(含停車位編號9,權利範圍: 89949分之1995)四、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共有部分: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甲梯(地下室至一樓)、乙梯(地下室至一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水箱室、消防機房、消防水池、發電機房、台電受電室、車道(一樓)、污水暫存池等10項 。使用執照字號:(106)池建使字第00003號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東店段331地號。五、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106)池建使字第00003號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東店段331地號。建物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東店段331地號(所有權):100000分之10088。★停車位共計:1位六、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 2 | 41 | 金門縣金沙鎮東店23號基地:金門縣金沙鎮東店段331地號 | 0 ㎡0 坪附屬:遮雨棚;5.46平方公尺 | 全部 | 58,000 元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建號41建號。係一樓廚房外空地所加蓋之遮雨棚。一、標1內之土地、建物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建物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就標別1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二、標別1之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74,000元。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註:拍賣價格不包含房屋內部之家具、家電用品(如冷氣))(註:標別1之建物最低拍賣價格已含附著在廚房內之廚具櫥櫃、儲物櫃的價格) | ||||||
- 保證金
- 654,000 元
- 點交情形
- 參拍賣公告附註;按照現況點交
- 使用情形
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沙鎮東店23號」下方,即在社區型連排透天厝所座落之土地。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1月8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
㈠債務人不在,由鎖匠開門入內。三層樓透天厝,社區型透天,地下一樓有停車位(編號9,★亦在本件標的內),後方有一大型變電箱,面左方位有一機房。
㈡一樓:有一客廳,裝有冷氣;2個房間,其中一個放洗衣機,另一作為儲藏室;有一廚房,有門連通一個遮雨棚(即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建號41);有一廁所。二樓:有2個房間,其中一個放置雜物,裝有冷氣,附有衛浴,且有一小陽台,另一為空置,亦有衛浴;天花板有嚴重壁癌。三樓:格局同二樓,同為2套房,其中一為主臥室,裝有冷氣,另一晾曬衣物;另有一小空間,用途不明;三樓同有嚴重壁癌。
㈢據鄰人稱,約半年或一年須繳納管理費,具體金額會公告張貼在社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公佈欄;據另一位鄰人稱,因經費尚足,且常住人口少,住戶共識目前不繳管理費。(有關前開在場人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二、由於尚查無有何第三人占用情事,是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解除占有),惟倘嗣有出現事證,足徵有不得按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點交之情形者,依據相關實務見解,本處即不予點交,此請投標人務必注意。又已安裝附著於建物內之廚房的廚具櫥櫃,已與不動產一併查封或併為查封效力所及,是於拍定後一併按現況點交
三、本件建物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四、因暫編建號41建號(即廚房外所搭蓋之遮雨棚)
㈠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占用鄰地,應買人屆時可能需負擔拆屋還地之訴風險。
㈡又拍定人或承受人,乃無法逕持本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五、據本處查詢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建物非屬目前年劑量達1豪西弗以上之建物;據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於115年8月31日(本院收狀日)函復陳稱本分局無相關查詢系統權限可資按址查詢非自然死亡之刑案紀錄,惟經派員訪查該址鄰近住戶,承告「印象中不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金門縣政府於115年9月10日(本院收狀日)函復陳稱,本府查無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俗稱海砂屋)或因地震受損之相關列管資料可稽。至於本建物是否曾因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法調查得知。
六、因標別1係屬集合式住宅之建物,是本件係將建物連同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以及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一併拍賣,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共有人、共有部分建物之共有人,乃均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即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無」優先承買權,故標別1之不動產如經拍定,本處即無通知土地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而土地共有人如對本件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有爭執者,應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七、標別1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情形(即無例如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的情形),而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係有符合法定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須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再予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標別1經他人拍定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另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而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並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八、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