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08229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2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洲段 小段 500-20號

    面積: 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2月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東洲79號之建物南方、西南方處,土地呈三角形,土地 之一端約在門牌號金寧鄉東洲79號門前圍牆邊處,另一端約在門牌號金寧鄉東洲83 號大門右邊屋角處。本筆土地其上部分為雜草泥土地,部分坐落門牌號金寧鄉東洲 79號建物(該建物局部占用本筆土地),部分經鋪設水泥地坪、水泥平台,水泥地 坪有供停放車輛及供作通道用,水泥平台有放置貨櫃屋、冷凍櫃、棧板雜物等。 (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查封範圍) 二、有關本筆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經本處在土地現場張貼通告及向土地所 有人函詢,乃迄未獲覆。另本處向相關單位查詢,據金門縣政府函覆「本筆土地經 查無申請建築執照紀錄,非屬法定空地,惟本筆土地涉供(100)府建造字第4513 號建造執照申請案作為現有巷道使用,並經金寧鄉公所於98年6月29日汗建字第098 0006600號函送現有巷道證明書在案」等語。 三、因本筆土地在查封前即已為現有巷道狀態及已有上開占用情形,故於拍定後不予點 交。 16 拍賣公告附註: 17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第四頁01 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尚 02 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 03 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 04 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 05 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 06 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 07 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08 二、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 09 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 10 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土地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 11 認為尚「無」前開優先承買權人。惟倘如有第三人仍欲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 12 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 13 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 14 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 15 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 16 三、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 17 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 18 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 19 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不 20 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21 四、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22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23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等相關單 24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25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26 股 別:戊股 27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