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南投縣埔里鎮法拍屋|虎山路2之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義股 114司執字第008741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972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973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974號
面積: 26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975號
面積: 4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186號
面積: 139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279號
面積: 86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280號
面積: 50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828號
面積: 8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852號
面積: 5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 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 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2,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標別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 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 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 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 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0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4.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 05 股 別:平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