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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路66巷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秋股 114司執字第00889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7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路66巷34號

    面積: 112.6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1102號

    面積: 315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7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路66巷36號

    面積: 112.74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1102號

    面積: 315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路66巷38號

    面積: 109.7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1102號

    面積: 3159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91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路66巷40號

    面積: 72.75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1102號

    面積: 315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暫編167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1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 巷34、36、38、40號建物坐落,其上另有20棟無門牌建物坐落。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34號 即暫編1670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暫編167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共有人。 (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暫編167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1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 巷34、36、38、40號建物坐落,其上另有20棟無門牌建物坐落。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36號 即暫編1671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暫編167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共有人。 (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暫編16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1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 巷34、36、38、40號建物坐落,其上另有20棟無門牌建物坐落。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38號 即暫編1672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暫編167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共有人。 (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暫編16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1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 巷34、36、38、40號建物坐落,其上另有20棟無門牌建物坐落。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40號 即暫編1673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暫編167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共有人。 (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