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字第012029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2/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揖子寮段 小段 242號
面積: 4110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圍後段 小段 1795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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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圍後段 小段 1798號
面積: 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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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圍後段 小段 1798-2號
面積: 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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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圍後段 小段 1813-14號
面積: 2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新段 小段 295號
面積: 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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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新段 小段 312號
面積: 1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4土地上有建物(鴿舍)坐落,其餘土地為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 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 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 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元。 四、編號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2、3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 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 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 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 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4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 件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 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道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 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 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 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湘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湘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