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義股 114司執字第01251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189地號 | 6,480 ㎡1,960.2 坪 | 全部 | 2,36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2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189-1地號 | 827 ㎡250.17 坪 | 全部 | 30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3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189-4地號 | 100 ㎡30.25 坪 | 全部 | 36,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4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189-6地號 | 130 ㎡39.32 坪 | 全部 | 47,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54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茶園、景觀樹、189-1地號土地為茶園、雜草、189-4、189-6地號土地為茶園。另據債權人會警調查結果,189、189-1、189-4、189-6地號土地由蔡○瑋承租使用。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三、本件189、189-1、189-4、189-6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9,000元。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347地號 | 210 ㎡63.53 坪 | 全部 | 64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2 | 南投縣仁愛鄉翠巒段347-2地號 | 13 ㎡3.93 坪 | 全部 | 4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1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47地號土地現有短期作物、雜草、空地,道路有無占用須以鑑界為主,347-2地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道路有無占用須以鑑界為主。另據債權人會警調查結果,347、347-2地號土地為吳○民占有使用。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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