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秀林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明股 114司執字第012757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水源段 小段 870號

    面積: 45 坪

  • 土地

    上水源段 小段 871號

    面積: 114 坪

  • 建物

    花蓮縣秀林鄉水源50號

    面積: 21.33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上水源段 小段 205號

    面積: 1612 坪

  • 土地

    上水源段 小段 311號

    面積: 7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42建號建物一樓前雨遮及後方有增建,142 號建物上有二樓,二樓有獨立樓梯及獨立出入口等語,在場人陳○○稱二樓建物係其所蓋現由其 居住,一樓係第三人陳○○居住等語,經入內檢視有漏水情形,上開142號建物上之二樓建物所 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地政人員稱871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 牌號碼之鐵皮平房建物占用,上開鐵皮平房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 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200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0.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855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142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地政人員稱205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平房建物占用,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31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原始林,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0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規定時,就205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205地號土地共有人。如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