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1282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岡段 小段 35號

    面積: 148 坪

  • 土地

    松岡段 小段 35-2號

    面積: 11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岡段 小段 116號

    面積: 353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35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35-2地號土 地為休耕之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本件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35地號地形方形,地勢平坦,35-2地號地形為梯 形,地勢平坦。 三、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四、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16地號土地內有私設道路,但僅機車可 通行,部分雜木、部分短期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 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116地號地形三角形,地勢部分緩坡、部分斜坡。 三、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四、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