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13995號

待拍賣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玻士岸段 小段 176號

    面積: 58 坪

  • 建物

    民樂27號

    面積: 14.1 坪

  • 建物

    花蓮縣秀林鄉民樂27號

    面積: 22.82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禮段 小段 51號

    面積: 3808 坪

  • 土地

    大禮段 小段 100號

    面積: 38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1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太魯閣國家公園之一般管制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 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3(續上頁)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6,8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另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354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1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新秀 (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劃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 定。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8,800元。 4(續上頁)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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