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441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3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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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鹿皮段 小段 955-12號
面積: 30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955-12地號位於蘇花公路台9丁線30.5公里對面山上,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觀之,為 雜木林。拍定後點交。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雜草雜樹(木)叢生,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7,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