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1476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信義段 小段 0571-0000號

    面積: 32 坪

  • 建物

    安平路71巷10號

    面積: 23.7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 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 冰箱,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客 廳設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房間有寢俱,廚房有冰箱。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建物 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 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 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嗣經債權人於114年9月4日查報建物經鄰居稱為共有人簡○娥居住使 用,再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亦為其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202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158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七、本標暫編2021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72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 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 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 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 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