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1494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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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938-18號
面積: 1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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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938-9號
面積: 137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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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南港里6鄰南北坑49之3號
面積: 76.1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過港段 小段 247-1號
面積: 7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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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過港段 小段 239號
面積: 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39地號現況為道路、 空地、雜物間、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土地部分現供道路使用、部分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8月20日、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38-18地號部分道 路、部分鐵皮屋、磚造樓房佔用;938-9地號數棟建物佔用、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門牌49之3 號房屋為二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樓後方洗衣間與隔壁相通,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暫編1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 標。 八、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