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松股 114司執字第01527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6,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北段 小段 1603號
面積: 697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8,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湖北段 小段 1602號
面積: 18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有門牌 號碼林口區湖子9號、9之3號、10之1號、10之2號、10號建物座落,現況有 雜木林、有使用巷道。 二、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 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另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有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不明,若有, 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 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 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8,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6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為門牌號 碼林口區湖子10號建物三合院座落基地。 二、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 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另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有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不明,若有, 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 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 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 03 81) 04 股 別:松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