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01530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8,9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仁愛一段 小段 172號

    面積: 471 坪

  • 建物

    宜蘭縣羅東鎮復興路三段315巷6號

    面積: 143.2 坪

  • 建物

    宜蘭縣羅東鎮復興路三段315巷6之1號

    面積: 15.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仁愛一段172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有雜草空地、人工草皮、植 栽,後方有大半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建物為門牌羅東鎮復興路三段315巷6號、6號之1,且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本 件建物均屬尚在興建中建物,僅主體結構粗胚完成,尚無裝潢,無水電,無衛浴、廚房設 備等,有電梯,其價值已包含於建物價格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 地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種植短期作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種植作 物部份土地不點交。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 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 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 證明書等文件。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 費用。 八、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十一、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二、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種植短期作物中,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四、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 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 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 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 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 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五、本件標的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 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 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 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94,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