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1591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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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潭段 小段 153號
面積: 1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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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潭段 小段 154-2號
面積: 16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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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潭段 小段 155號
面積: 6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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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潭段 小段 288號
面積: 6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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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潭段 小段 288-1號
面積: 44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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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貢寮區長潭街22號
面積: 32.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依謄本所示153地號土地有建號20號建物佔用,惟實地察看該土地上並 無建物,現為雜木林、雜草地。依地政機關指界測量結果,288-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貢寮區長潭街22號房屋佔用,其餘為雜樹林。154-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東南方約100米,為 雜樹林。15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南方約130米,為雜樹林。288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北方約 200米,為雜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 準。又本件建物屋內有電,現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另據鑑價報告稱,建物之整體屋況差。 本件各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 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 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 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 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建物位於一般保護區, 其是否涉有水土保持或農業使用等其餘規定部分而涉有公共安全疑慮,依各權責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規定為準,故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 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 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 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 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七、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八、本件28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 注意。 九、本件288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 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十、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28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 用地,153、288-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154-2、15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 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 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 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 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 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 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 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 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 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十三、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 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3,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