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中和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霄股 114司執字第01610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3
拍賣次數
第 7 拍
拍賣底價
3,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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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錦和段 小段 0933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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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錦和段 小段 0934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4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75239旁 之空地,現場停放車輛、盆栽,且有搭建鐵皮車棚,地政人員稱其上無建物占 用;933地號約位於圓通路393巷14弄2號建物斜後方,部分為坡地,部分搭建鐵 皮車棚且停放車輛,其上大多為雜草,並有擺放盆栽,另有設置一個鐵梯可通 行至後方。上開鐵皮搭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 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 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三、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且可能有共有人死亡須調 查、辦理繼承之情形,故可能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 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 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有民法426-2或土地法104條之優先承賣買權,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來院,如有爭議,應經法院實體判決確認,拍定人應俟判決確定 後始得繳納尾款或退還保證金,應買人應特別注意。 五、本件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 段)(108年10月24日) 為「人行步道」,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 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霄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