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18390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85地號 | 896 ㎡271.04 坪 | 公同共有42分之1 | 96,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5地號土地上為部分建物(門牌:苑港88號)、部分雜木。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3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20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苑裡鎮苑裡段北勢小段1-3地號 | 3,540 ㎡1,070.85 坪 | 公同共有3分之1 | 48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地號土地為部分雜草、雜木、部分空地、部分菜園、部分河道。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3地號土地無臨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217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