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壽豐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明股 114司執字第019183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坪段 小段 877號
面積: 1443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884號
面積: 1079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2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豐南段 小段 1599號
面積: 7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877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稻米,有臨路,上開農 作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114年9月2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884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稻米,有臨路,上開農作物 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標別: C |
標別:C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114年9月2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59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牧場90-16號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七、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