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02011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孫厝段 小段 5號
面積: 147 坪
-
土地
孫厝段 小段 6號
面積: 19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1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孫厝段 小段 118號
面積: 1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8地號現為雜樹;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18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 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地號現為道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5、6地號相連,現況為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 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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