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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文股 114司執字第02211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力行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12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76,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力行段 小段 635號

    面積: 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526地號土地 約為力行街38號前巷道。鑑價報告則記載526地號土地為力行街街道。實際位置 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 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內,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人行步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35地號土地 約為力行街42號旁巷道。鑑價報告則記載635地號土地為力行街40及42號間之巷 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6,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 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內,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人行步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2 股 別:文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