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4司執字第02270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7,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資源段 小段 1963-2號
面積: 24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24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83號
面積: 8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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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83-32號
面積: 2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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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東段 竹東小段 83-33號
面積: 164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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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竹縣竹東鎮世界街71巷35號四樓
面積: 19.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63-院2於地民號國土1地14為年雜7月草9及日農現作場物查等封語時。,以債上務等人情不,在本場院,不據為地實政體人認員定指,界而稱本本件件拍19 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 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 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
| 備註 | 備註 一得、價本金件足分以甲清、償乙執二行標費拍、賣稅,捐分、別優標先價債、權分及別執拍行賣債,權依時序,開其標他,順如序任即一停標止別拍賣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1,5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細部計畫案(11 0/11/29),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公園用地(計畫未明定方式取 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依法得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之情,本院不作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不院明於;民據國社1區14管年理6月員2在3日場假稱扣,押本查件封建時物,為債空務屋人等不語在;場另,據大地門政深人鎖員,指敲界門稱無本人件回83應地,號使土用地情為形社 區基地、83-32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道路,惟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 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 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拍賣不 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 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 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備註 | 備註 一執、行本費件、分稅甲捐、、乙優二先標債拍權賣及,執分行別債標權價時、,分其別他拍順賣序,即依停序止開拍標賣,,如縱任已一拍標定別,賣本得院價亦金得足撤以銷清。償如 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 之拍賣程序。 二、本標別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4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50,000元。 五、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 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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