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瑞穗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22913號

待拍

標別:D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南段 小段 910號

    面積: 500 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南段 小段 1039號

    面積: 1349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南段 小段 1438號

    面積: 550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北段 小段 1108號

    面積: 11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目前種植蜜柚及甜橙等果樹,前開果樹未一併估價拍 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3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目前種植蜜柚及甜橙等果樹,前開果樹未一併估價拍 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標別: C

標別:C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鳳梨、檳榔樹及麵包樹,未一併估價拍賣,土 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標別: D

標別:D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部分雜草叢生,部分為道路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