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富里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忠股 114司執字第023100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寧段 小段 640號
面積: 625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寧段 小段 641號
面積: 466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寧段 小段 642號
面積: 19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本標經查 位於花蓮縣「萬寧重要普查考古遺址」範圍內,應買人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本標經查 位於花蓮縣「萬寧重要普查考古遺址」範圍內,應買人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標別: C |
標別:C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本標經查 位於花蓮縣「萬寧重要普查考古遺址」範圍內,應買人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