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4司執字第023272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239,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昌段 小段 17號

    面積: 26 坪

  • 建物

    新竹縣芎林鄉文昌街199巷14號

    面積: 20.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目前該由共有人之家人居住使用中。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及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四、本件拍賣之1392建號建物中,是屬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 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又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 人應自行查證。另該建物有占用於不是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同段18地號及69-1地號,拍定後 關於占用之各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注意之。 五、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 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 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 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 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9,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