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235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2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街段 小段 955號

    面積: 2294 坪

  • 土地

    芳街段 小段 955-2號

    面積: 2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均為雜草地,因雜草叢生,是否坐落墳 墓不明。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3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 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七、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