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235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2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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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街段 小段 955號
面積: 229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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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芳街段 小段 955-2號
面積: 2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均為雜草地,因雜草叢生,是否坐落墳 墓不明。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3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 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七、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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