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4267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東勢格小段 28號

    面積: 240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東勢格小段 31-2號

    面積: 173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東勢格小段 34號

    面積: 813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東勢格小段 34-1號

    面積: 1325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底段 東勢格小段 34-3號

    面積: 24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 溪區東勢格4-2房屋東北方約110米處,部分為產業道路,雜木林。另遭門牌號 碼新北市平溪區東勢格4-3、4-4號房屋、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鐵皮棚架、倉 庫全部占用。」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土 地部分占用農舍使用,公共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 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 差。地上有建物3間,土地使用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僅拍賣3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 所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4-3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五)本件甲標係拍賣34-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 區東勢格4-2號房屋西方約30米,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菜圃,部分為雜草, 上有兩個水池。」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土 地部分占用農舍使用,公共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 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 差。地上有建物2間及部分工事,土地使用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僅拍賣2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所 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28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律 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五)本件乙標係拍賣2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1-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 溪區東勢格4-2號房屋東北方約320米,為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公共 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 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差,土地不臨路,土地使用 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僅拍賣31-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 所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1-2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五)本件丙標係拍賣31-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 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 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 區東勢格4-2號房屋東方約130米,為產業道路上擺有大型貨櫃。」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公共 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 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差,土地不臨路,土地使用 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土地上有貨櫃屋、水塘等」等語。 (四)本件僅拍賣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所 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4-1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法 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五)本件丁標係拍賣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 溪區東勢格4-2號房屋東方約200米,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計畫道路通達公共 設施配置條件稍差區域位置為山林,土地屬於未開發狀態,道路規劃與路況 差,交通便利性差,公共設施規劃差,民生便利性差,土地不臨路,土地使用 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僅拍賣3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坐落建物、工作物並非債務人 所有,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該建物、工作物與34-1地號土地間之占用使用收益 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予查明並詳加注意。 (五)本件乙標係拍賣3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