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4526號

停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79號

    面積: 3120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85-1號

    面積: 428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2/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88號

    面積: 248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94號

    面積: 1295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177號

    面積: 50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7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181號

    面積: 1521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撈洞段 北勢坑小段 182號

    面積: 10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北方約440公尺處,部分為北勢坑街道路。」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5,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9地號土地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所座落,部分為果園,部分為北勢坑道路。」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 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 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 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北方約3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部分為北勢坑道 路。」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9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方約40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東北方約30公尺處,為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標別: 庚

標別:庚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85-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 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北方約130公尺處,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北勢坑街 道路。」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