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信股 114司執字第025347號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6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地號 | 514 ㎡155.48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4,63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2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1地號 | 200 ㎡60.5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90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3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2地號 | 322 ㎡97.41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2,90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4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4地號 | 323 ㎡97.71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2,91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5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5地號 | 17 ㎡5.14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16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6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4-6地號 | 177 ㎡53.54 坪 | 公同共有2分之1 | 80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2分之1 | ||||
- 保證金
- 2,4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位於林森路37號房屋後方,其上有種植香蕉樹、檳榔樹及麵包樹等,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依空照圖顯示,上開土地均未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大安段1174、1174之2、1174之4及1174之5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大安段1174之1及1174之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46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外,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2分之5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81-8地號 | 460 ㎡139.15 坪 | 公同共有12分之5 | 4,22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12分之5 | ||||
- 保證金
- 8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安段1181之8地號其上除有保存登記建物310建號(林森路37號房屋)座落,餘為屋旁空地,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大安段1181之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44,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標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外,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310建號),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標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10/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6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6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81-6地號 | 8 ㎡2.42 坪 | 公同共有12分之5 | 8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12分之5 | ||||
| 2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093-2地號 | 16 ㎡4.84 坪 | 公同共有12分之5 | 6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12分之5 | ||||
| 3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81-9地號 | 81 ㎡24.5 坪 | 公同共有12分之5 | 610,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12分之5 | ||||
| 4 | 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段1178地號 | 7 ㎡2.12 坪 | 公同共有4分之1 | 16,000 元 |
| 備考黃○○、張○○、張○○權利範圍均各公同共有4分之1 | ||||
- 保證金
- 15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安段1181之9地號,位於林森路37號房屋後方,其上有種植香蕉樹、檳榔樹及麵包樹等,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空照圖顯示,該地未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大安段1093之2地號上有光復鄉自強路43號房屋之雨遮占用,占用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大安段1181之6地號,現為人行道,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大安段1178地號,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大安段1181之6及1181之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大安段1093之2及117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54,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標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外,拍賣標的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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