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2665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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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17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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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23號
面積: 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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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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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25-1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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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26號
面積: 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成段 五小段 92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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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玉成段 五小段 109號
面積: 5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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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玉成段 五小段 145號
面積: 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1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 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5號前空 地,無建物占用。2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號建物後方, 被建物遮擋,無法到達。25-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1號 旁、163號前三角形空地,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二段163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17、23、2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5-1地 號土地為70使字第2179使用執照(69建(港)字第00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3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 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甲標25-1、26地號土地無抵押權登記。甲標17、23、24地號土地抵押權登 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9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9弄5 號、7號中間巷弄,長度約到7號巷弄內鐵皮門,無建物占用。109地號土地位於 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1弄6號建物後方,土地三側均被建物包圍,無法看到 土地情形,可能有被建物占用。14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0弄 8號、12弄7號、12弄8號、14弄7號旁巷弄,靠前開建物側之狹長空地。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92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03使用執照(66建(港)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使用執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145地號土地為65使字第1152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54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應分別出價,均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 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六、乙標92、109、145地號土地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