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字第028209號

待拍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城段 小段 143-4號

    面積: 80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城段 小段 143-5號

    面積: 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1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城段 小段 144號

    面積: 1749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城段 小段 145號

    面積: 628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會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1769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8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會段 小段 297號

    面積: 17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會段 小段 318號

    面積: 46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權 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4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西北方,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北北西約33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 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3,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後方約100米處,為雜木林之山坡地且無路可達。」等 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北方約10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無 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3,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1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北北東方約19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北北東方約19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 上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5,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之西北方約90米處,為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西北方約9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上 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7,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9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西北方14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98號房屋北北西方約140公尺處之山坡林地,其 上無建物。道路規劃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7,000元。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之北方約1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42號房屋後方之空地,其上無建物。道路規劃 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標別: 庚

標別:庚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750萬元之抵押 權與本件債權人,上開抵押權於拍 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3-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安樂區基金一路38號房屋之正後方。」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保護區,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38號房屋後方之空地,其上無建物。道路規劃 與路況、民生必須取得便利性均稍差。」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114年8月7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34774函,土地使用分區為 保護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