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曾股 114司執字第02853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979,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龍段 小段 499-2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福龍段 小段 510號

    面積: 39 坪

  • 建物

    新竹縣新豐鄉圓山子102之1號

    面積: 43.7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外觀所見,建物有增建部分。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自住 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9-2地號土地位於80建號建物後 方,有圍牆圍起。建物增建部分經測量後,即為附表編號2同段暫編173建號建物。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79,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5,9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五、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 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 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即附表編號2建物), 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曾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