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4司執字第02897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2,7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吉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22 坪

  • 建物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里5鄰三股64號之6

    面積: 25.79 坪

  • 建物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64之6號

    面積: 25.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稱現為債務人聞俊荃據住,建物無水無電,建物1、2樓後 面及3樓前後面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表示,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建 物無水無電,保養維護情況差。拍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下午3時30分第4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 股